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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提取相關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年 06月 30日 10時 58分 編輯: 點擊量:2519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提取相關政策的通知

      吉省直公字〔2021〕5號

      各繳存單位及職工: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民生保障功能,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同城同策”要求,參照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就我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提取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一、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方面

      (一)職工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最高申請額度為7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單筆最高申請額度為50萬元。

      (二)在省直分中心繳存并在省直分中心申請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簽訂按月沖還貸協議。按月沖還貸協議簽訂后,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原則上不予解除協議。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方面

      (一)房屋買受人(或權利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若職工與同一戶籍父母、子女共同購買同一住房全部產權的,均可申請提??;若職工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住房全部產權的,僅其中一方(貸款購買的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購買份額申請提??;若職工僅購買住房的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得申請提取。

      (二)職工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應自不動產權證首次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同一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購買該住房的職工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12個月后,方可申請提取。

      (三)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提取的,應自具備提取條件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提取需提供材料詳見附件1)

      (四)職工以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非省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參照執行)本息申請提取的,須在正常還款2個月后提出申請,每年可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貸款期間歷年未足額提取部分及間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額不予累計提取。

      1.首次提取的,提取時,還款滿2個月不足12個月的,提取總額不應超過未來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還款滿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提取總額不應超過未來24個月的應還本息額,并以此類推。

      2.再次提取的,以上次提取時間為基準,提取時與上次提取時間間隔滿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提取總額不應超過12個月的還本付息額;滿24個月不足36個月的,提取總額不應超過24個月的還本付息額,并以此類推。

      2018年4月后,已提交過提取所要求的業務證明材料,再次以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時,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但配偶不在省直分中心繳存的,還需提供配偶當年的繳存提取證明。

      3.提前部分還款及貸款(提前)結清的,可在還款或結清后的12個月內申請提取一次,且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提前部分還款的,當年未發生過提取記錄的,提取總額不應超過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及重新核定后未來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之和;當年已發生提取記錄的,提取總額不應超過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貸款(提前)結清的,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自上次提取至結清時的實際還款額扣除12個月還本付息額后的差額。

      4.在償還住房貸款期間,曾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其它住房為由提取過的不予累計提取,只能提取未來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

      5.職工配偶在非省直分中心繳存且已提取過的,如職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省直分中心只予提取未提足的差額部分。

      (五)職工以償還省直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的,在按月沖還貸協議履行期間,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結清貸款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請;使用現金(提前)結清的,可在(提前)結清后的12個月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現金(提前)結清的金額。

      (六)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提取的,可在所加裝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下發之日起24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限制。職工及其配偶可就一套加裝電梯房屋共同提取,也可就兩套加裝電梯房屋各自提取。提取總額不超過每戶分攤電梯建設費用的實際出資額,財政補貼資金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費用不計入提取額度。已使用過加裝電梯提取情形提取過的職工,不再受理該原因的提取申請。(提取需提供材料詳見附件2)

      (七)職工已在省直分中心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因離、退休申請提取的,本人辦理時無需再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本人辦理時無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存根)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文件。

      上述政策調整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提取政策不變。

      特此通知。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需提供證明材料

       

      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提取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一、購買廉價房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

      (二)公積金龍卡或職工本人名下建行一類儲蓄卡;

      (三)保障房協議書、入住通知書及收款收據(須房地產開發商蓋章)。

      二、購買解困房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

      (二)公積金龍卡或職工本人名下建行一類儲蓄卡;

      (三)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不動產權證、公有住房個人出資認定表或增值稅發票。

       

       

      附件2:

      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需提供證明材料

       

      職工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申請提取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

      二、公積金龍卡或職工本人名下建行一類儲蓄卡;

      三、街道辦事處公示備案文件(含施工費用分攤方案及出資人名單)、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加裝電梯個人實際出資憑證。


      原文鏈接:http://www.jlsgjj.cn/qxdt/1747.jhtml


      (來源: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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