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廣大繳存單位及職工了解《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事宜,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商業性個人
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政策出臺目的
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擴大公積金貸款支持范圍,減輕繳存職工購房貸款償還壓力。
二、政策出臺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規范》(GB/T 51267-2017)
三、主要內容解讀
1.《辦法》原文:第四條 商轉公貸款業務有下列兩種方式,借款申請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
(一)先還后貸方式。即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先還后貸。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將原商業貸款結清并解除貸款抵押,用原商業貸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簡稱“原抵押房屋”)作為商轉公貸款的抵押擔保;
(二)順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購住房作順位抵押。借款申請人未結清原商業貸款,且抵押權人仍為原商業銀行的情況下,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增加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的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為該房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辦理順位抵押登記,同意協助辦理用公積金貸款結清原商業貸款。
解讀:
辦理商轉公貸款,可為貸款職工節省利息支出。
例:職工張先生申請商業貸款65萬元購買某小區一套房產,貸款利率4.9%,貸款年限23年,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應還利息總額43.49萬元。還貸3年,剩余本金60萬元。如繼續按商貸償還,需支付利息34.28萬元。辦理商轉公貸款后,公積金貸款60萬元,貸款利率3.1%,貸款年限20年,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需支付利息20.58萬元。相比商業貸款可節省利息支出13.7萬元。
職工可根據個人實際選擇商轉公貸款辦理方式。先還后貸方式辦理程序較為簡單,但需職工自籌資金還清原商業貸款;以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如公積金貸款額度低于原商業貸款需償還額度時,差額部分需由職工自籌。
2.《辦法》原文: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為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請人在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的住房公積金存量房貸款政策規定;
(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為第一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四)原商業貸款已正常還款12個月(含)以上,借款申請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符合中心對公積金貸款關于信用狀況的審查要求;
(五)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申請人提前結清商業貸款;
(六)用于商轉公貸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且權屬明晰,并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申請人應為公積金貸款抵押人)。
解讀:
借款人應為在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繳存職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和其他公積金機構均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商轉公貸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
(來源: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官網)